收養關係需滿足的條件

收養關係需滿足的條件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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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後解除收養關係需同時滿足三條件

《通知》明確,要解除收養關係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查找到該兒童;

(2)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3)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於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

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後,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的,如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且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於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拐賣兒童雖然是一種違法行爲,但是此種類型的孩子也是可以透過合法的方式收養該孩子的,收養的孩子的待遇在我國,與親生孩子的待遇是一樣的。對於在收養之後,夫妻雙方離婚的,依舊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不支付也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