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收養行爲是指當事人的收養行爲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收養的原因主要包括收養人、送養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