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按照相關手續辦理,予以證明:一、申請人的的身份證原件;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三、申請人的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關係證明。攜帶以上資料到公證處辦理證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