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後怎樣才能解除

根據我國收養法中規定:收養關係一但確立就不能隨便解除(需要將養子女撫養成人),但是收養關係也是可以的,那麼解除收養關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收養關係成立後怎樣才能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有不可調節的矛盾又或者是養子女對養父母不進贍養義務的。

養父母與送養人達成解除收養協議的。

另外,如果兒童已滿10週歲,需要徵求他們的意見。

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解除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有兩種方式:

雙方透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必備條件是: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孩子未滿10週歲的,需要徵求原送養人的同意;滿10週歲的孩子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被收養人要想解除收養關係則需要徵求養父母的同意。反之亦然。

透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對財產問題已經有了妥善的處理方式沒有爭議的情況下,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就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公證或登記。(公證機關處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步驟是:申請、審查和頒發相關證明)

單方面解除收養關係的或者對財產問題有爭議的則透過有關部門的調解審判解除雙方收養關係。

在收養期間如果發現收養人對收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以及虐待子女的情況下,送養人有權解除收養關係

透過上述內容得知,收養人在沒有徵得送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孩子沒成年時,不可以單方面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已經確立,其法律效力等同於親生父母關係;還得知收養關係的解除要具備雙方都基本同意的情況下,協議解除並去民政局登記或者去公證處公證。

如果收養人將養子女撫養成人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需要支付給養父母相關補償費用。經濟問題導致無法解除收養關係的,有必要透過法律訴訟後由法院根據情況依法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