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法律精神並結合審判實踐,認爲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老年人爲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爲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援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但能否判決贍養人按將來老年人可能生病時醫療單位出具的有效單據作爲給付內容值得商榷,審判實踐中如此調解或判決的不在少數,筆者認爲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爲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爲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併計算在贍養費內。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爲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爲,精神慰藉的作爲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爲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爲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爲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爲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贍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