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申請書範文

收養申請書範本

收養孩子申請書範文

甲方(收養人): (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 (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 (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收養人 是 單位的 (職務),現年 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 市 區(縣) 街 號。

第三條收養人 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 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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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證件後,應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真實的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其它有關事項。

(2)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證,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週歲,必須親自到場。因爲收養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必須要求收養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這樣便於登記機關對收養當事人收養意願的真實性和收養人資格的審查。

(3)辦理收養登記證的申請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申請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必須是有人事部門的單位出具的證明纔有效。該證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孤兒的,須提供該孤兒所在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證明。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或該殘兒所在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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