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朋友家的孩子手續怎麼辦理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5條的規定,應當準備好收養申請書和有關證件,併到有關部門開具辦理登記時所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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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是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送養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因情況而異。

上述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後,和送養人應當持這些材料,親自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確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收養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在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符合收養條件的,即給予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