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贍養費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追索贍養費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贍養費:子女在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費用幫助。如果子女拒不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有權追索贍養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原告住所地、各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從方便原告訴訟的角度考慮,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