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原因具體如下:其一、事實收養人缺乏對收養關係的法律認識。其二、管理服務不到。其三、執法片面。其四、相關法律不承認其收養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