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處理財產是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嗎

一、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處理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嗎?

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處理財產是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嗎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處理。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但要考慮到贈與的目的性和正當性,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購置的房產可按共有財產處理,或折價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補償。對於企業可以進行拆價,或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或折成股份,按股份形式經營,分配利潤;也可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理,分配利益。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三、重婚罪的立案標準: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重婚而產生的婚姻肯定是屬於無效的情形,對於雙方所存在的財產那麼在分割的時候不會按婚姻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而協商不好的就可以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