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同居財產協議都包括什麼內容?

雖然現階段社會中對於同居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那麼如果在同居不行而導致分手的,可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那麼分割同居財產協議都包括什麼內容?根據規定,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財產分割,應該先透過雙方的基本協議之後,然後再進行相關的定奪。具體看下文。

分割同居財產協議都包括什麼內容?

一、同居財產分割協議怎麼寫?

同居財產協議是同居雙方對同居期間及同居之前所有財產進行約定所簽訂的協議。因此,同居財產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協議雙方的姓名、住址、年齡、婚姻狀態、身份證;

2、 協議雙方對同居期間需要約定的事情進行的約定,如,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的分割,同居期間子女的撫養情況。

3、 協議時間,如該協議自簽訂時起兩年之內有效,或者至解除同居關係時有效。

二、書寫同居財產分割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訂立同居財產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3、同居期間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同居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不能處分屬於其他人的財產,不屬於同居雙方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爲財產協議的客體。

4、同居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5、在寫同居財產協議時,要儘量對財產的形式等作詳盡的約定,以便日後可操作性。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規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非法同居財產分割:

隨着改革開放,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爲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爲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

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爲十分刺手的問題。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這個時候我們就能夠清晰的知道了,對於財產分割這一方面的相關規定,其實我們國家更多的也是在保護合法的婚姻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非法同居,甚至是普通同居的這種財產協議來說,分割同居財產協議我們國家可能到相關規定還是比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