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具體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婚姻具體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具體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如何區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

現如今,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爲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則可以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但要是之後形成的話,那麼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進行處理了。

不得不說,現在事實婚姻在我國已經很少見了,因爲從1994年2月1日開始,男女滿足上述情形的均是按照同居關係處理。由此可見,如果雙方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符合上述要求的,那麼才能按照事實婚姻來對待處理。如果是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通常是先要求補辦結婚手續。沒有補辦的話,就會按照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