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可條件是什麼?

一、事實婚姻的認可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認可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認可條件是: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發生的原因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爲,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爲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三、事實婚姻的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爲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透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民法典,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現實生活當中,事實婚姻,我們國家目前爲止是已經不承認了,但是在很久以前的話還是存在着很多的事實婚姻的,對他們予以確認是有利於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我們國家都是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