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男女之間沒有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此時建立的要麼屬於事實婚姻要麼就是同居關係,而其中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種關係,不過有的人就在諮詢,一般男女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解答疑惑。

男女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一、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透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爲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爲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

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象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於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係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爲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94年以後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二、事實婚姻應該怎樣解決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的處理

(1)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羣衆也認爲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以及生兒育女或者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後,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具有與登記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的婚姻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不得自行解除事實婚姻關係,也不得與他人結婚。同時要責令事實婚姻的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應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妥善處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受理,並做調解工作,調解和好的,補辦結婚登記;調解無效的,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離婚程序辦理。

(2)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非法同居處理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婚姻登記機關可令非法同居者脫離非法同居;公安機關可責令非法同居者解除非法同居,並對其予以處罰;人民法院可宣佈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爲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以後,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即在追究事實重婚時,承認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同居時間較短的,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這種非法同居關係,當事人可自行解除,也可由有關部門強制解除。

如果非法同居的雙方對子女、財產發生糾紛的,應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有關離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司法解釋處理。

也就是說男女不管同居多少年都是不能構成事實婚姻的,當然由於此時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也不能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此時對男女雙方的利益都是不提供保護的 ,因此建議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時候,最好就即使的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