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父親健在後房產繼承人有哪些

一、母親去世父親健在後房產繼承人有哪些?

母親去世父親健在後房產繼承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爲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房產作爲遺產應該怎麼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復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制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爲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併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zd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第二種方法是採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爲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

三、母親去世後房產繼承糾紛的訴訟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理論上就算父親健在,但對於母親的個人財產,母親去世後並不是理所應當的就全部歸父親所有的,孩子和姥姥姥爺等這些人提出來要繼承遺產也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房產作爲遺產分割,處理起來也比較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