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兒子其中一個去世如何繼承財產?

兩個兒子其中一個去世如何繼承財產?

一、兩個兒子其中一個去世如何繼承財產?

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如果沒有就可以按法律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對於死者有子女的就可以利用代位繼承的方式來進行獲得。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財產一般是由法定繼承者獲得,而對於繼承者先於被繼承者死亡的,那麼對於其子女也是有繼承的權利,但只能獲得繼承者相應的份額,剩餘的遺產就可以由其他的繼承者獲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