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一、財產繼承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財產繼承法律法規是《繼承法》中的規定。

1、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爲接受繼承。

2、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3、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4、我國《繼承法》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5、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6、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7、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

8、《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9、《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

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是什麼?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在當代社會,現在遺囑繼承在現實中,有些情況之下的話它是不能夠實現的,因爲遺囑繼承必須要符合我們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有效的要件,而《繼承法》當中對此就有着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繼承法》還做出了其他的接受繼承等其他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