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子女能不能繼承遺產

一、送出去的子女能不能繼承遺產

送出去的子女能不能繼承遺產

一般已經形成事實的收養關係的,是無權繼承親生來父母的遺產。但還是有特殊情況:

1.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且遺囑中表示有過繼子女的份額,則其可以繼承。

2.若無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源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zhidao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爲,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僞造、篡改或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爲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爲,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爲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

這類繼承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存在故意傷害這類遺產設立人或是虐待這類遺產人員的,我國的法律規定相應的當事人的繼承權益應取消這類遺產的繼承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