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遺贈的生效條件有什麼

饋贈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必須是在有好的意識或者饋贈人早就不存在生命體徵了,這就符合死者的遺贈的生效條件,那麼有遺贈就生效。遺贈是指公民透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死者的遺贈的生效條件有什麼

遺贈作爲民事法律行爲,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爲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

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爲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爲放棄。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公民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纔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纔有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遺囑能力,他們所立的遺囑無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爲準,如果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其後又喪失,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但如果設立遺囑時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後長大成年或治癒了精神病的,該遺囑亦爲無效。

遺贈人已爲缺乏勞功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繼承法要求對生活陷入困境的繼承人給予“必繼份”,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應以遺贈人死亡時該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爲難。

受遺贈人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着的人,死於遺贈人之先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人不能稱爲受遺贈人。

遺贈是死者對自己生前財產的一種分配方式,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遺產由誰繼承,也可以規定遺產不能由誰繼承。遺贈的方式屬於法律規範內,遺贈之日的財產還需要被法院鑑定是否屬於合法財產,才能進行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