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是否一定要求公證

訂立遺囑是否一定要求公證

一、訂立遺囑是否一定要求公證

不需要。

一般來說,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公證都有啥要求?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爲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2、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爲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爲其所有。

3、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覈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由於遺囑公證的辦理和執行期間跨度很長,在進行遺囑公證時要嚴格遵照公證細則的要求,注意細節,對於當事人書寫內容應該進行檢查,對於代書的遺囑應該將遺囑內容閱讀給當事人聽,在明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纔可以出證。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具體的方式,而其中就包括了公證遺囑,此時是透過公證方式來訂立遺囑,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手續,自然無法形成公證遺囑。但除此之外,透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並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