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繼承房產再出售是否可以?

一、夫妻繼承房產再出售是否可以?

夫妻繼承房產再出售是否可以?

夫妻繼承房產再出售是可以的。夫妻繼承房產再賣需要納稅,出售繼承來的房產:

1、不滿5年的:

(1)契稅(根據買房人的情況,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論首套二套都是3%);

(2)營業稅:不滿2年的5.6%,滿2年免徵;

(3)個稅: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

2、滿5年的:

(1)契稅:同上;

(2)營業稅:普通住房免徵,非普通住戶按"評估價-房證原值"的差額徵收5.6%;

(3)個稅:是繼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徵,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

二、配偶繼承房產需要交哪些稅費

對於繼承所得的房產,在我國尚未規定遺產稅的前提下是不用交納稅費的,但是繼承也要辦理公證手續,需要交納有關公證費用。

具體交納辦法是,持雙方的繼承、贈予公證書,連同、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夫妻雙方共同出讓等證明,到地稅局直接辦理完稅手續。需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贈與雙方(包括贈與方配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4、房地產贈與申請審批書;

5、贈與公證書;

6、產權界定卡複印件。

三、繼承遺產是否也要繼承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裏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3、法律如此規定,是爲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範圍內進行償還後,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4、但是在遺產本身價值不高的情形下,繼承人確實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繼承遺產。如果法定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必須在對遺產處理以前,向其他繼承人、債權人做出書面的表示。

5、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受遺贈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依照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因此,一般來說,受遺贈人只要是不表示接受遺贈,即視爲是放棄,與債務無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夫妻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死亡,另外一方當事人作爲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可以繼承他的遺產,同時需要注意繼承得到的房屋也是可以出售的,因爲這個時候就已經享有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