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未分割撤銷放棄繼承權是否合法?

一、財產未分割撤銷放棄繼承權是否合法?

財產未分割撤銷放棄繼承權是否合法?

1、放棄繼承權這一意思表示,如果在生效後允許隨意撤銷,在理論上、實踐上都行不通。按照民法原理,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爲,一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但是,放棄繼承權並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准許。其條件有二: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爲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

2、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爲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爲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爲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3、繼承法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相互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平等權利,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平等權利,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平等權利。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

1、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遺產是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爲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爲繼承人。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2、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爲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2)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現在很多家庭針對遺產分割都是透過遺囑來分割繼承的,其中涉及到最多的也是最繁瑣複雜的就是繼承權的問題,這一直也是我們相關執法部門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相關法律條例針對繼承權的問題也做出過很詳細和明確的解釋,其中包括繼承順位和比例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