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協議和遺囑哪個優先適用?

遺贈協議和遺囑哪個優先適用?

一、遺贈協議和遺囑哪個優先適用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扶養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有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其實國家法律將遺贈扶養協議置於優先於遺囑的地位,也是爲了促進一種老有所養的風氣,使得一些老人能夠得到更好的贍養。因此,子女如果想要繼承父母的遺產,那就盡贍養義務,否則就要被遺贈扶養協議排除在外。

二、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怎麼辦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一)協商解決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透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衆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爲依據,透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但從根本上來講也是不同的兩種繼承方式。在遺贈協議和遺囑並存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是遺贈協議優先於遺囑的,而要是就此產生了糾紛的話,當事人也可以透過上述幾種途徑來解決,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