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處可以異地辦理嗎?

一、遺囑公證處可以異地辦理嗎?

遺囑公證處可以異地辦理嗎?

不能。《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規定:“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

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爲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爲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爲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公證就是屬於在寫好了遺囑之後由公證部門進行審覈,成功之後頒發公證書,但實施這個行爲也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進行辦理,如果人在異地的話,異地的公證處是沒有權利進行管轄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