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機構出具的遺產證明範本的格式是怎樣的?
遺產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於×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提供了關於遺產的相關證明材料。
經查,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公民生前的合法財產要等到去世以後才能稱之爲遺產,在生前這都是個人的財產,不是遺產,被繼承人都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也沒有必要收集當事人的遺產再去進行公證,直接對遺產進行分割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