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幹部喪葬撫卹金如何繼承?

一、老幹部喪葬撫卹金如何繼承?

老幹部喪葬撫卹金如何繼承?

老幹部喪葬撫卹金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爲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死亡撫卹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喪葬費如何計算?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三、最新撫卹金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爲: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老幹部們喪失了這樣的一種人生方面的權利的話,是絕對不會允許的,而且對於每個單位來說的,他們對於老幹部方面的照顧都是非常的周到的,比如說他們死去之後還是有相關的喪葬費用,但是不能夠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