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庭時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一、在開庭時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在開庭時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有效的;根據法律,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因此,所述放棄繼承有效。

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係爲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當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後,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二、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繼承人應向公證員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代理人還應提交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委託人在國外或在港澳臺地區的,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我國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儲蓄單、記名股票等。

4.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保管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範圍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棄繼承權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而且放棄繼承不管是在任何的時候都可以進行辦理,但同時在辦理的時候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還要提供自己身份的證明,這樣在處理的時候才能保障到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