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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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遺產並不僅僅只有法定繼承這一種方式,實踐中還是有不少人採取的是遺囑繼承,可能大家也曾聽說過。那麼這個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呢?而要是多份遺囑衝突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多份遺囑衝突經常伴隨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多份遺囑衝突怎麼辦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纔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並不衝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爲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

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透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後,應透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並存的時候,由於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爲與死後法律行爲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爲,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於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託,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遺囑是由公民在生前立下的,可以採取代書、自書、公證等方式來訂立遺囑。關於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而要是發現有多份遺囑衝突的話,此時一般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