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可不可以作爲遺囑見證人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根據相關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因此,若朋友不受此限制,則可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朋友可不可以作爲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