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年人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一、再婚老年人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再婚老年人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每個子女都享有繼承權。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由其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等於個人所得的份額絕對平等。《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遺囑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是法定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順序裏面的人進行繼承遺產,不在法定順序裏面的其他人無權繼承遺產。一般有第一繼承人的時候,遺產是由第一繼承人進行繼承,在沒有第一繼承人的時候纔會第二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