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從被繼承人什麼時間開始?

一、繼承從被繼承人什麼時間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什麼時間開始?

民法典》中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繼承開始的原因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即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與繼承相關的人。如果有繼承人出於個人恩怨或侵吞遺產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可能會引發弔唁權之類的爭議,不排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可能。另外,在有繼承權的各方未達成處理一致或未經法院判決前,相關持有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其他繼承人也應儘快瞭解遺產情況。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於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併爲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二、進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繼承開始後,爲避免爭議,應儘快就相關遺產繼承問題進行協商,無法自行協商的,可以找街道、村委會、其他親屬進行協調,也可以找律師進行諮詢分析並聽取相應建議。如協商一致,應儘快達成書面分割意見確認;形成一致後,動產可直接分割,不動產、存款等需要辦理過戶的財產,應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後過戶;如確實分歧較大,無法協商,建議儘快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實踐中,有些人協商不成也不起訴,就有可能造成時效超過,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沒有超過時效,但相關遺產滅失或狀態發生變化,給繼承遺產造成認定難、分割難等障礙。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留下來的,一般只有等被繼承人死亡了之後那麼繼承纔會開始,如果被繼承人未死亡的話,那麼繼承者是不能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纔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