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一、代位繼承與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代位繼承與遺囑的規定是什麼?

代位繼承與遺囑的規定是代位繼承是不能夠適用於當事人所立的遺囑當中的,因爲我們國家的繼承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只有在法定繼承的這樣一種繼承關係當中才能夠存在代位繼承。這是一個法條強制性的規定。按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範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二、遺囑無效遺產如何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如何處理代位繼承糾紛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以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爲適用的前提條件,代位繼承人也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所以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1、被代位人須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製度的鮮明特徵。

2、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說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範圍。

3、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製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爲代位繼承人。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確實遺囑和繼承兩者是非常具有關聯的一個事項,但是根據繼承發生的一個方式不一樣的話,也可能會影響到具體的一個事項,比如說我們國家如果當事人自己透過一個立遺囑的方式來安排財產的話,那麼代位繼承就不會發生在這個過程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