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符合條件的人可以繼承其財產,這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或者公序良俗在家族範圍或者自己的意志範圍內傳承。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孩子、父親、母親、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以及被繼承人指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是有繼承權的。那麼,難免會導致繼承者們爲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各種手段爲自己爭奪到更多的財產。但是如果繼承者透過不正當手續導致自己享有繼承權或者使他人喪失繼承權來減少被繼承人的範圍,繼承權也會存在喪失的風險。具體來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惡意情形,那麼除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會喪失繼承權,不能繼承財產;第二,如果繼承人出於故意而殺害了其他繼承人的,也同意會喪失繼承權;第三,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虐待行爲的,因爲繼承人沒有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也不能會繼承權;第四,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但是被繼承人發現遺囑對自己不利,把遺囑銷燬了或者改寫了,這種情況下也會喪失繼承權;第五,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但繼承人自己僞造了一份遺囑,把財產都分給自己,同樣會喪失繼承權。

以上是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從上述情形中,我們可以發現,繼承權喪失的核心在於,如果繼承人透過惡意的手段去損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那麼,會喪失繼承權,繼承權是爲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而設定繼承權的喪失,是爲了避免出現惡意透過繼承篡奪其他公民的私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