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扶助常見問題的處理

贍養扶助常見問題的處理

現實生活中子女往往以父母再婚、分家析產不公、不照料晚輩、女兒已出嫁等理由違反法律規定不盡贍養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就是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爲,即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具體地說,子女應對那些無勞動能力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使其老有所養。不能以父母再婚、分家析產不公、不照料晚輩、女兒已出嫁等理由拒絕贍養老人。

1.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這主要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一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重男輕女思想嚴重。這類案件父母起訴時往往只告兒子,不告女兒,有的女兒以已出嫁爲由拒絕贍養。針對這種情況經說服教育,多數女兒會自覺履行贍養義務。

2.父(母)再婚不贍養

俗話說“改嫁的娘,倒掉的牆”。父母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了,親生子女就可以免除贍養義務嗎?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不因父母已經再婚贍養義務就自動消失,父母年事巳髙,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求子女履行贍養扶助合情合理。這類案件主要是子女不同意父母再婚引起的,需要說服教育有負擔能力的子女。

3.分家不公不贍養

分家析產,因城市和農村有所不同。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於家庭投入。在分家析產時,一些老人卻將這一部分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產生糾紛。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這樣勢必將父母拼命積攢的家庭財產轉化爲子女的財產。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爲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與法律相悖的。

4.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當今社會,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年輕一代承受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爲此,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一股腦兒地推給父母。在他們心目中,認爲父母照料自已的晚輩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或稍失公平,個別子女也會認爲長輩“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這些都是與法律相違背的。

5.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爲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這也是法律明確禁止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參閱素例】

原告尹靜某於1976年喪夫,將四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和趙玉某撫養成人,現原告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要求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每月支付給原告的生活費各增至50元,並支付醫療費用及生活照料費用。四被告均未提供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趙玉某分別是原告親生長子、次子、三子、長女,均由原告撫養長大成人,現均巳結婚成家,自立家庭,原告獨自生活,除每月領補助40元外無其他收入,現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每月各給原告生活費20元及麪粉75公斤,被告趙玉某已經每月給付原告50元生活費用。四被告均有勞動能力,對以上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訴訟中,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均以收入低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趙玉某同意原告要求。

法院認爲,原告喪夫後,四被告均未成年,原告將其撫養成人,並協助各自結婚成立家庭,現原告年老,四被告應主動地對原告予以贍養,使原告能較好地安度晚年生活,且亦是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盡的法定義務,原告向法院請求被告增加生活費數額並非過高的要求,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應滿足原告的要求。根據《婚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趙玉某每月各給付原告贍養費50元,自2000年4月份開始每月10日前執行,本判決生效前應執行的贍養費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二、原告的醫療費(憑鄉級以上醫院的收據)被告趙領某、趙會某、趙德某各承擔30%,被告趙玉某承擔 10%;三、原告不能自理時,由四被告負責照料。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