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可以麼如何放棄會有用

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書寫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只要作出聲明的繼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放棄繼承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聲明書就有法律效力
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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