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糾紛判決後如何執行

法院判決後,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中,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該房屋,拍賣後由繼承人分配房屋價款。如果法院判決已經確定房屋歸某人所有,可以直接根據法院判決書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不需要再經過拍賣程序。

房產繼承糾紛判決後如何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