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份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繼承權份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繼承權份額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zd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版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權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繼承是什麼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出現意外時相關的繼承人員,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這類案件的繼承辦理。同一繼承的人員可以協商這類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積極的按照法定進行辦理。對判決結果不滿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