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遺產繼承是怎樣的

婚前遺產繼承是怎樣的

再婚家庭總會面臨遺產繼承的問題,實踐中就此還會產生很多糾紛。那麼對於再婚家庭而言,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其過世後,應該如何來繼承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那麼本站小編就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分析。

在我國,財產繼承製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這種繼承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故又稱無遺囑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婚姻法》也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繼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對宋玉濤遺留的財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三位繼子女以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房產系親生父母共同財產爲由拒絕繼母繼承的主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外,《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於上述規定,秦娜在繼承宋玉濤的遺產時,不僅可以要求與三位繼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所以再婚後的婚前財產孩子擁有繼承權。

很多再婚的男女爲了避免日後產生財產糾紛,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就雙方的婚前財產進行約定。而這個約定往往也會關係到日後的繼承問題。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如果再婚後一方死亡的話,那麼其財產通常是由其子女進行繼承。本站爲您帶來這篇文章,希望能爲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