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遺囑適用條件

遺產繼承遺囑適用條件

遺產繼承過程中有多種方式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具體包括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等等。而具體到遺囑繼承當中,有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遺囑纔是有效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遺產繼承遺囑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時效問題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爲,表現爲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爲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在遺囑繼承的時候,需要適用的條件包括了上述四方面的內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要是你還想了解繼承其他的問題,如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遺贈撫養協議該怎麼寫等等,都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