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妻子和父母誰是第一繼承人

丈夫死了,妻子和父母誰是第一繼承人

在家庭關係中,繼承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行爲。現實生活中,繼承人往往不止一個,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繼承是有順序的。那麼妻子和父母誰是第一繼承人呢?爲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小編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一、妻子和父母誰是第一繼承人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繼承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2、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人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麼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得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4、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哪些實際佔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5、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6、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附義務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三、繼承的條件

1、能夠作爲繼承人的必須是於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因爲要成爲繼承人繼承遺產就必須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也就是必須生存。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經消滅,不再存有繼承能力,當然不能成爲繼承人。只要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不受年齡、性別、出身、精神狀態的影響,都有資格成爲繼承人。即使是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也都可以作爲繼承人。只是由於沒有完全的行爲能力,所以當他們作爲繼承人接受他人的遺產時,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爲接受和保管。其次,能夠作爲繼承人的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以及相互扶養關係的人。與被繼承人沒有這些關係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繼承人的遺贈,也只是受遺贈人,而不能被稱爲繼承人。

2、胎兒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尚在母腹中,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人,因此此時還不能將其認作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但考慮到這些未來的人出生以後的生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繼承人須未喪失繼承權,其他條件符合的人,如果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等行爲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喪失繼承權的,也不能成爲繼承人。但如果是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爲以外的違法犯罪行爲,即使被判處刑罰,也不喪失繼承權,仍然可作爲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是一種傳承千年的傳統風俗,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小編在上文爲您的介紹來看,妻子和父母誰是第一繼承人呢,根據法律的規定,妻子和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如果您對於繼承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