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

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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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因此如果僅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或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爲由,就認爲他們喪失了繼承權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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