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繼承遺產要公證嗎?

事實婚姻繼承遺產要公證嗎?

一、事實婚姻繼承遺產要公證嗎?

事實婚姻繼承遺產不是一定需要公證,這是由於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意味着繼承房屋等不動產時,必須憑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才能辦理過戶的規定,已經被廢止了。

二、辦理房屋繼承不公證怎麼過戶?

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不公證)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目前遺囑繼承過程之中,並不以公證作爲一個必要的條件,只要保證遺產的繼承沒有爭議即可。但是此時需要提交與死亡者的與關係證明,或者是需要提供遺囑給辦理遺產過戶的機關檢視,只有審覈後確定滿足繼承條件的,之後纔可以遺產過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