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後放棄遺產繼承其行爲是否有效?

一、一方婚後放棄遺產繼承其行爲是否有效?

一方婚後放棄遺產繼承其行爲是否有效?

一方婚後放棄遺產的繼承是有效的。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繫,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權利優先於一般財產權,因此,有關親屬權、繼承權也應當優先於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於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爲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

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的財產權利,無需徵得他人許可。

另外,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一方婚後繼承的遺產,沒有特別說明由一方繼承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一方婚後放棄遺產繼承權,且沒有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有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遺產一般是在被繼承者死後才能實施的行爲,但對於繼承者也是有權利放棄這筆遺產,與任何人都沒有關係,即使是自己的配偶也沒有權利阻止,但在放棄的時候也需要有放棄的申明書,這樣才能保障其它繼承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