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可以作廢嗎

如果放棄繼承是辦理公證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辦理的放棄繼承公證以及取得的公證書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是不能作廢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異地辦理放棄繼承公證可以作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