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有哪些條件

辦理遺囑公證有哪些條件

一、辦理遺囑公證有哪些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注意什麼?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爲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爲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爲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覈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我們要知道此時遺囑生效其實並不是指靠着公證手續,其實只要符合了《民法典》中規定的要件,那麼遺囑就是生效的,而辦理公證手續實際只是加強遺囑的法律效力,而並不是因此就讓遺囑生效。當然訂立遺囑的時候,必須要具有相應的遺囑能力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