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產權還有沒有繼承權?

一、放棄產權還有沒有繼承權?

放棄產權還有沒有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沒有繼承權。夫妻雙方可以協議一方放棄房屋所有權的,如果是單純的一方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是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的。公證後具有更強法律效力,一般無法反悔。放棄所有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無需向特定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並徵得他人同意,因放棄所有權而申請註銷登記的,需要提交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

二、法定繼承適用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三、法定繼承的原則有哪些?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作爲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3)作爲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綜上所述,家庭多人持有同一所房屋的,如果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產權,並去公證處辦理放棄產權公證。則父母去世後,子女對房產就沒有繼承權,不得要求分割。除了放棄產權,子女對繼承權也可以放棄,必須要注意的是,一旦放棄行爲做出,則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