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的遺囑可以變更嗎?

一、二十多年的遺囑可以變更

二十多年的遺囑可以變更嗎?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後對遺囑內容的部分修改。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1款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與撤銷,與一般民事行爲的變更與撤銷不同。

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變更、撤銷須有法定的變更或撤銷民事行爲的事由,或者須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且有撤銷權的一方須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屆滿後,撤銷權即消滅,當事人不得以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民事行爲。而遺囑的變更、撤銷不受上述限制。遺囑人可以於遺囑設立後的任何時間撤銷、變更遺囑,也不須徵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銷、變更遺囑的意思是出於遺囑人的本意即可。

二、遺囑的變更與撤銷條件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後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後喪失遺囑能力的,於喪失遺囑能力後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生變更、撤銷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僞造的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爲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撤銷的法律後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係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遺囑的變更、撤銷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爲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經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爲準。

遺囑的變更不該以所立的年限作爲限制條件。只要遺囑人有能力變更遺囑,並且變更遺囑確實也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他就可以進行變更。變更的遺囑在透過法定程序進行辦理以後,就可以生效。一般來說,遺囑的效力應該一遺囑人最後一次變更的遺囑內容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