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沒盡贍養義務的可以繼承嗎

代位繼承沒盡贍養義務的可以繼承嗎
代位繼承因爲沒有盡贍養義務導致喪失繼承權的,不能繼承。如果代位繼承人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於代爲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並不以代爲人是否有繼承權爲轉移。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於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
我國現行法採代位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採固有權說爲宜,被代爲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爲人的代爲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