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是什麼?

一、喪偶兒媳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是什麼?  

喪偶兒媳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是什麼?

如果喪偶的兒媳、女婿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不但不能成爲法定的繼承人,可能連遺產也只能少分甚至於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不能成爲法定的繼承人,但並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發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關於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已經對相關的繼承順序和繼承人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明確地說明,針對於喪偶兒媳是可以對公公婆婆的相關遺產進行繼承。如果兒媳也去世的話,其子女也可以透過繼承法來繼承相關的遺產。如果涉及到遺產的相關爭議問題,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