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公證纔有效嗎

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公證纔有效嗎

一、民法典規定遺囑必須公證纔有效嗎?

1、不一定。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都是有效的。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當然,一般情況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能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

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被確認無效怎麼辦?

遺囑無效,可以分爲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遺囑,自立遺囑人去世之後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立遺囑人都可以跟隨自己的意願修改所立遺囑。法律上規定的所謂的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這些強制性的條款,都不能凌駕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之上。如果其他繼承人對遺囑的法律效力產生了爭議,也要選擇合法的途徑繼承遺產。